7.2 建筑中水利用


7.2.1 建筑中水水质应根据其用途确定,当分别用于多种用途时,应按不同用途水质标准进行分质处理;当同一供水设备及管道系统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,其水质应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。
7.2.2 建筑中水不得用作生活饮用水水源。
7.2.3 医疗污水、放射性废水、生物污染废水、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排水,不得作为建筑中水原水。
7.2.4 建筑中水处理工艺流程应根据中水原水的水质、水量和中水用水的水质、水量、使用要求及场地条件等因素,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。
7.2.5 建筑中水处理系统应设有消毒设施。
7.2.6 采用电解法现场制备二氧化氯,或处理工艺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中水处理站,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。事故通风量应根据扩散物的种类、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,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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